中共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泰 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泰职委[2001]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维护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严肃党纪政纪,从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保证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与参与。党政一把手负总责,明确分工,细化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责任网络和整体合力。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是: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靠群众,接受监督;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第二章 责 任 内 容

    第五条 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院长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院各系(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全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定期检查落实,注意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六)依法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七条 纪委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责任:
    (一)积极主动的搞好组织协调工作,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报告党风廉洁建设中的重大情况;
    (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在院党委、院行政的领导下,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抓好群众信访和举报工作,查处学院的违纪案件和各种不正之风。注意发现和表扬党风廉政建设的先进典型,扶持正气,制止邪气;
    (四)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和群众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学院将制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做到教育先行,防患未然。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认真听取群众意见,鼓励和支持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章 责 任 考 核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由党委负责,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应坚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相结合,与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各系(部)党政领导班子和机关部门领导,应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并及时上报。
    第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民主评议和考核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的考核结果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政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监督和检查。认真执行纪委、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制度,以便全面了解学院的工作情况,并积极参加讨论。建立纪委与组织部门工作联系制度,纪委对日常了解的干部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需要向组织部门通报的,要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的考察酝酿过程中,应及时就上述情况听取纪委同志的意见。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既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者,又是具体落实的执行者。对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责 任 追 究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对有下列失职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院党委、院行政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院内岗位津贴在一年内下浮1—2档:
    (一)对分管部门和下属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检查、不督促,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放任自流的;
    (二)接到反映本部门的党员干部及管理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不调查、不报告、不认真处理的;
    (三)对分管范围内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积极配合或干扰执纪执法部门调查的;
    (四)责任范围内部门或党员、干部、教职工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严重不正之风的;
    (五)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敷衍失职,或本身违纪违法致使分管部门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情节较轻的,按照下列条款单独或合并作出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在学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优资格或已获得的有关荣誉及奖励;
    (四)领导干部年终或任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其院内岗位津贴在一年内下浮1档;
    (六)学院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处理方式。
    第 十四 条 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参加先进单位和其他集体荣誉的评选,其党政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等,也不得提拔任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泰州职业技术委员会
泰 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0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