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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
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中纪发[2001]6号)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2000年12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私营企业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第四条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后,领导干部接受第二条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
  第六条 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前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不上交、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1、关于各级领导干部和赠送现
金、优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2.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3.厉行节约、禁止奢侈浪费行 为的若干规定
4.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 政若干准则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8.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学院党风廉政有关规定

1.关于建立新提任党政领导干 部廉政谈话制度
2.关于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意见
3.泰职院采购程序
4.泰职院合同审核管理暂行办 法
5.泰职院审计工作规定
6.泰职院院务公开实施意见
7.院招标管理办法(2006年2月第三次修订
8.关于调整院招标领导小组及招标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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